淮河流域禁止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
9月26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開幕,聽取關于《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并連同修訂草案一并審議。
修訂草案明確,淮河流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開發利用淮河流域水資源,應當統籌規劃,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不得降低原有水體的水質。
修訂草案明確,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和印染、制革、化工、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
嚴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制革、化工、電鍍、釀造等大中型項目或者其他污染嚴重的項目;建設該類項目的,應當事前征得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同建設該類項目的,應當事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對嚴重污染水體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凡列為限期治理項目的重點污染源,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淮河流域應當限期治理的污染源,負責提出建議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淮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所有排污單位的污水治理設施,應當確保正常運轉,達標排放。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自行監測排放水污染的規定,明確指出,淮河流域地表水體的環境質量監測,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站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文監測站承擔。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的仲裁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在淮河流域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季節,應當進行水量、水質的動態監測。其監測任務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承擔。
修訂草案明確,淮河流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開發利用淮河流域水資源,應當統籌規劃,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不得降低原有水體的水質。
修訂草案明確,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和印染、制革、化工、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
嚴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制革、化工、電鍍、釀造等大中型項目或者其他污染嚴重的項目;建設該類項目的,應當事前征得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同建設該類項目的,應當事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對嚴重污染水體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凡列為限期治理項目的重點污染源,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淮河流域應當限期治理的污染源,負責提出建議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淮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所有排污單位的污水治理設施,應當確保正常運轉,達標排放。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自行監測排放水污染的規定,明確指出,淮河流域地表水體的環境質量監測,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站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文監測站承擔。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的仲裁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在淮河流域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季節,應當進行水量、水質的動態監測。其監測任務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承擔。